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3年度,24號
KSDV,113,全聲,24,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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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國卿


相 對 人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1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關 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 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111號裁定 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 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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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