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31號
KSDV,112,重訴,131,2024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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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家瑋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張芳菘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
停止上班,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
113 年10月7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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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