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798號
KSDM,113,聲,1798,202410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洪明興


具 保 人 洪明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洪明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洪明達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2萬 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 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 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又 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 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 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