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37號
KSDM,113,聲,1237,202410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騏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騏蔚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騏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適用法規範之說明
(一)數罪之併合處罰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定應執行刑之界限
  1.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2.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 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 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 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 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此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 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先後判決確定,各罪均在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而以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本件聲請人確為本院對應之檢察官,是 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依法 將本件檢察官聲請書繕本送達於受刑人,並予以陳述意見之 機會,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查,附此敘明。四、附表編號2至3部分之罪刑,前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簡字第24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 號5至7部分之罪刑,前曾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14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再為定應 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 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總和 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五、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所犯 數罪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所侵害法 益之種類與其替代回復可能性,刑罰之邊際效益(人之生命 有限,而刑罰之效益遞減;刑罰對人造成之痛苦程度隨刑期 而曲線性遞增)及適應於本件受刑人之具體情形等情,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日 屏東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402號 112年11月1日 同左 112年12月9日 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4月15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436號 112年10月25日 同左 113年1月25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月5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上列編號2至3之罪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月6月18日 士林地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087號 113年3月18日 同左 113年4月17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月7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4號 113年4月9日 同左 113年5月15日 6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月1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月4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上列編號5至7之罪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