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348號
KSDM,113,簡附民,348,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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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張語慈

被 告 林聿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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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