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3590號
KSDM,113,簡,3590,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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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陞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陞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3行「因另案 為警緝獲…始悉上情。」補充更正為「為警發現其另涉詐欺 案件並經通緝,遂依法將其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顏陞賢則 於偵查犯罪之機關尚未發覺其犯上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五公克以上罪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上述犯行,自首並接 受裁判,員警並在其隨身手提袋內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驗前純質淨重約2.788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14包(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3.754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之菸盒1個(含刮片1張)、 電子磅秤1台及夾鏈袋1批等物,始悉上情。」;證據部分補 充「查捕逃犯作業查詢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顏陞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又被告係經員警查 詢車牌後為員警發現其另涉「詐欺」案件並經通緝,遂依法 將其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被告復於員警詢問時主動表示自 己持有毒品,員警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第三級 毒品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殘渣之菸盒(含刮片1張)等情,業 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表、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及現場照片可稽。足見被告係於偵查犯罪之機關尚未發覺其 犯上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前,即主動向 員警坦承上述犯行,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亦足認其未存有僥 倖之心,考量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



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仍為供己施用,而非法持 有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第三級毒品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殘渣 之菸盒(含刮片1張),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6.542公克以上 ,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犯罪動機、持 有時間、持有數量,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 ,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編號16部分僅指殘渣), 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各該毒品之驗前淨重、驗餘 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此有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380 號、113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6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存卷可查(見毒偵卷第57、71至79頁),且合計驗 前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各該包裝袋15包 及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菸盒1個(含刮片1張),因各與其 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 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 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電子磅秤1台、夾 鏈袋1批雖係被告所有,然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相 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盛裝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物之隨身手提袋,並未扣案,復無證據 證明為被告所有,自無庸諭知沒收,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備註 1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4.138公克,驗前淨重2.799公克,驗餘淨重2.571克,純度約13.55%,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379公克。 編號1至14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3.754公克。 2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4.374公克,驗前淨重3.210公克,驗餘淨重2.929克,純度約8.24%,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65公克。 3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4.079公克,驗前淨重2.870公克,驗餘淨重2.290克,純度約14.19%,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407公克。 4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3.470公克,驗前淨重2.219公克,驗餘淨重2.069克,純度約9.96%,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21公克。 5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4.170公克,驗前淨重2.949公克,驗餘淨重2.672克,純度約13.03%,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384公克。 6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3.909公克,驗前淨重2.699公克,驗餘淨重2.448克,純度約8.98%,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42公克。 7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3.444公克,驗前淨重2.207公克,驗餘淨重2.039克,純度約10.18%,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25公克。 8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4.281公克,驗前淨重3.118公克,驗餘淨重2.833克,純度約8.51%,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65公克。 9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3.854公克,驗前淨重2.669公克,驗餘淨重2.487克,純度約7.43%,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198公克。 10 咖啡1包(小小兵圖案包裝) 檢驗前毛重3.752公克,驗前淨重2.540公克,驗餘淨重2.263克,純度約8.23%,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09公克。 11 咖啡包(印有YONI PEARL字樣包裝) 檢驗前毛重3.390公克,驗前淨重2.082公克,驗餘淨重1.874克,純度約17.82%,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371公克。 12 咖啡包(印有YONI PEARL字樣包裝) 檢驗前毛重3.520公克,驗前淨重2.340公克,驗餘淨重1.949克,純度約8.31%,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194公克。 13 咖啡包(印有YONI PEARL字樣包裝) 檢驗前毛重3.470公克,驗前淨重2.333公克,驗餘淨重2.030克,純度約10.37%,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242公克。 14 咖啡包(印有YONI PEARL字樣包裝) 檢驗前毛重3.132公克,驗前淨重1.820公克,驗餘淨重1.674克,純度約8.37%,測得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驗前純質淨重約0.152公克。 15 愷他命 檢驗前毛重3.789公克,驗前淨重3.556公克,驗餘淨重3.515公克,純度約78.41%,驗前純質淨重約2.788公克。 16 含有愷他命殘渣之菸盒1個(含刮片1張)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17 電子磅秤1台 18 夾鏈袋1批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935號
  被   告 顏陞賢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陞賢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5日14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麥當勞高雄左營店,以 新臺幣4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閎」之人 ,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毒品咖啡包20包而持有之。嗣其於112年11月12日15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 區○○○巷00號時,因另案為警緝獲,經警附帶搜索,在其隨 身手提袋內扣得愷他命1包(毛重3.74公克)、含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14包(總毛重51.58公克) 、含有愷他命殘渣菸盒1個、電子磅秤1台及夾鏈袋1批等物 ,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陞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及現場照片各1份附卷 可稽。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毒品,經送驗結果,愷他命 1包及菸盒1個均確實檢出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共計約2.78 8公克;毒品咖啡包14包,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 質淨重共計約3.754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 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380號、113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846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等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14包及含有愷他命殘 渣菸盒1個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聲請宣告沒收,併予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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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