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717號
KSDM,113,簡,2717,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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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禹崵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8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禹崵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手機iPhone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黃禹崵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周天成」、「洪文偉 」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之犯意聯絡,向綽號「周天成」、「洪文偉」之人取得「 3A遊戲城」真人百家樂博奕項目、「豐田」六合彩博奕項目 (網址:a0000000.aaawin88.com、sjk569.net)等賭博網 站之代理商帳號「a0000000」、「ch70018」及密碼後,以 其所有之扣案iPhone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賭博網站,登 入管理權限後台,自民國112年5月某日起至113年5月14日8 時40分為警查獲時止,利用手機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 張貼廣告並接收不特定賭客傳訊下注簽賭之訊息,再依賭客 下注內容代為在上開賭博網站內下注,並代收簽注款,從中 賺取價差,以此方式牟利。嗣經警於113年5月14日8時40分 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執行搜 索,當場扣得iPhone手機1支而查悉上情。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禹崵(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復有本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手 機內賭博網站畫面、下注資料截圖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 之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 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周天成」、「洪文偉」之成年人間,就犯罪事實欄所載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聲請意旨 漏論被告與上開人等構成共同正犯,應予補充。被告於民國



112年5月起至113年5月14日8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 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行為決 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係對於同一社會法 益侵害之數舉動接續施行,應依接續犯之概念而論以一罪。 而被告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圖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從事正當工作賺取 所需,竟共同和他人經營賭博網站牟取不法利益,且利用網 際網路無遠弗屆、幾無時間限制、難以查緝之特性提供賭博 平台,藉此機制亦難以辨別賭客之真正身分而為管控,其危 害社會之程度更甚於傳統經營賭場之情形,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參與簽賭 網站之期間及分工情形、賭博網站之規模及犯罪造成危害等 情;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 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 之犯本案前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9頁),爰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偵訊中自承:三A遊戲城我是獲利每月新臺幣(下同) 3000至5000元,豐田六合彩網站一個星期幾百元至幾千元不 等等語(見偵卷第72頁),爰依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認定 其犯罪所得為40800元(計算式:三A遊戲城【3000元x12月 】+豐田【400元x12月】),此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任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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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