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678號
KSDM,113,簡,2678,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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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6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孟廷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寶物壹拾肆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孟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無故變更告訴人劉韋呈電磁紀錄,將告訴人所有之遊戲 寶物傳送至被告申設之遊戲角色,致生損害於告訴人,顯然 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實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所 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如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將告訴人遊戲角色「Angelina璇」內之遊戲寶物14件傳 送至其申設之遊戲角色「Simple靡荳」內乙節,業經被告自 承在卷(見偵卷第37頁),該遊戲寶物14件,為被告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476號
  被   告 蔡孟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孟廷於民國112年3月16日21時許,在「新楓之谷」線上遊 戲中以其申設之遊戲角色「Simple靡荳」張貼代為抽獎遊戲 寶物之貼文,劉韋呈見該貼文後與蔡孟廷以Discord聊天平 台聯繫,並同意蔡孟廷登入其遊戲角色「Angelina璇」,蔡 孟廷登入劉韋呈之遊戲角色「Angelina璇」後,竟未依約代 抽遊戲寶物,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將遊戲角 色「Angelina璇」內之遊戲寶物14件傳送至其申設之遊戲角 色「Simple靡荳」內。嗣劉韋呈於同日23時48分許再次登入 其遊戲角色「Angelina璇」發現遊戲寶物及裝備等物遭盜取 ,旋即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韋呈訴由嘉義縣政府竹崎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孟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告 訴人劉韋呈於警詢之指述在卷,並有Discord聊天平台對話 紀錄截圖、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在卷可 參,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 侑 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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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