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409號
KSDM,113,簡,2409,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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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光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CH-0019」號車牌貳面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簡光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所駕車輛懸掛偽造 車牌,竟仍駕駛該車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 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 ,所為欠缺法治觀念,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詳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CH-0019」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 ,且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421號
  被   告 簡光俊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簡光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牌照2面於民國000 年00月間遭吊銷,而成為無車牌車輛。詎簡光俊竟為繼續駕駛 無車牌號碼車輛,竟於民國112年8月12日前某日,透過蝦皮購 物網向名稱為「車牌客製化」之真實身分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 以新臺幣7000元購入偽造之ACH-0019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2 面,旋即懸掛在上開被扣車牌之自用小客車,以供行駛之用; 嗣於112年8月12日凌晨零時許,簡光俊因與他人在高雄市三民 區褒揚街上「陽明汽車旅館」有債務糾紛,經民眾報警後為警 盤查而扣得該偽造之汽車車牌2面。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簡光俊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報告機關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嘉義市監理站113年2月17日嘉監單義字第1130036780號函、 舉發為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 憑,再被告將該偽造車牌號碼懸掛在車上,以逃避檢查,業己 達行使階段,是被告行使偽造特種公文書罪,堪予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行使刑法第212條特種公文書之第216條罪,請 依法論科。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請依法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汶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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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