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3年度,33號
KSDM,113,智簡,33,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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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沂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1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沂宸幫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5行更正為「
……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12年……」,證據部分補充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0月31
蝦皮電商字第0231031014P號函暨申請人基本資料、蝦皮
拍賣網站帳號『body0825』-『佳佳精品包包』網頁列印資料、
蝦皮對話紀錄截圖、扣押物品相片、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押
物品清單」,另補充「附表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者而言,
如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
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呂沂宸(下稱被告
)申設之蝦皮拍賣帳戶資料,以不詳代價,交付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供其用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且尚無證
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衡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幫助意圖販賣透過
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
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貪圖不法報酬,而
交付其本案蝦皮拍賣帳戶資料予他人行使,使他人能夠用於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工具,使檢調單位查緝犯罪徒增困難,
亦使他人得以順遂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且商標有辨
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
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
被告幫助公開陳列並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
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
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
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迄今未適度
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暨如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7頁),
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經查,扣案如附表 所示仿冒之CHANEL商標零錢包1個,係被告本件幫助犯意圖 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 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又卷內並無具體證據證明員警購入上 開零錢包之款項歸屬於被告,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 已實際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未提告) 商標註冊證號 專用期限 (民國) 指定使用商品 1 仿冒CHANEL商標零錢包 1件 (員警蒐證取得)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22年12月31日 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自白減刑規定(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等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387號  被   告 呂沂宸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沂宸可預見申辦拍賣網站之帳號申請並無門檻或資格限制 ,若非使用人另有避免遭他人查悉申請人之真實身分之不法 目的,實無付費取得他人所申設之拍賣網站之必要。詎呂沂 宸竟仍不違背本意,基於幫助違反商標法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2年10月18日前某時許,將其向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蝦皮公司)所申設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body0825 」以不詳代價,交付予某真實姓名不詳之網友,以作為刊登 仿冒商標之商品資訊供銷售之用。該網友取得前開蝦皮拍賣 帳號後,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及文字,係 商標權人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指定使用於各種皮夾 、包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 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112年10月18日前某時起, 以前開帳號在蝦皮網站上刊登販售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 使用商標圖樣之零錢包,而公開陳列販售之。嗣員警在網路 上發現刊登仿冒商標之商品,出於蒐證之目的,於付款新臺 幣(下同)999元,購得零錢包1個,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 ,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沂宸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此外, 並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11月9日所出具之鑑定報告 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詳細報表、蝦皮購物購 買紀錄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以幫助違反商標法之意思,參與違反商標法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 之幫助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扣案 仿冒商標商品零錢包1件請依商標法規定予以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廖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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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