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勝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2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王勝濱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訊 問程序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訊 問程序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