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49號
KSDM,113,易,149,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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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毓琳



義務辯護王亭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2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毓琳與告訴人張慧如均係高雄市○○區 ○○路0號「三多WIN大樓」住戶。告訴人並為「三多WIN大樓 」管理委員會副主委,被告因大樓公共空間物品擺設及管委 會開會問題,懷疑告訴人擔任副主委有不當行為,與告訴人 互有嫌隙。詎被告竟基於以文字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之加重誹謗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 「三多W IN大樓」住戶意見反映登記簿上,書寫附表所示誹謗告訴人 之言論,使特定多數大樓住戶均得以共見共聞,以此方式誹 謗告訴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等語。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達成和解 ,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誹謗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和解筆 錄及告訴人提出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秋辰附表:
1 行為人 行為時間 言論內容 2 楊毓琳 112年3月8日 10:00 副主委有躁鬱症之精神問題,是否為不適任?精神病患隨時可能像鄭捷一樣殺人。 3 楊毓琳 112年3月12日 12:04 申請副主委躁鬱症相關證明,以防該住戶殺人。 4 楊毓琳 112年3月12日 12:06 調閱副主委是否有其他精神異常之狀況,以免在本大樓自殺。 5 楊毓琳 112年4月9日 13:10 請問管委會是由一群精神疾病患者所組成嘛? 6 楊毓琳 112年4月9日 13:12 躁鬱症會有可能殺人,本大樓副主委可以合法停止會議? 7 楊毓琳 112年4月9日 13:15 請問管委會蔡文帝先生是否和副主委同樣有精神病? 8 楊毓琳 112年4月9日 13:39 請問躁鬱病疾病患者副主委適任嘛?(患者開會自述) 9 楊毓琳 112年4月9日 13:41 請問蔡文帝主委同意有精神病的人當副主委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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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