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桂花即大方廣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大方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大方圓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大方廣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大方廣圓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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