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平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平威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