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宇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被 告 李庭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被告2人是否有查獲共犯之減刑事由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庭期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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