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236號
KSDM,113,審交訴,236,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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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運


送達代收人 胡玉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運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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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