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後淨重捌拾參點肆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志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657號、112年度偵字第213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 結晶7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 後淨重分別為3.646公克、1.817公克、3.654公克、18.549 公克、18.629公克、18.559公克、18.574公克,合計驗後淨 重83.42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43.13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民國112年4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571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第11-1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 禁物無訛。另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 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