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交訴字,113年度,1號
KSDM,113,原交訴,1,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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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葦庭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潘葦庭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於民 國11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9日宣判,茲因 告訴人孫聖芳於113年9月28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 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 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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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