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戴秀芳
被 告 戴宏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8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宏城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84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 案件雖經原告撤回刑事告訴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 已表示撤回刑事告訴後仍欲請求民事法院審認請求之差額部 分,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民事庭等語,依前開說明,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