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2282號
KSDM,113,交簡,2282,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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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30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4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建旺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建旺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一時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受有附件犯罪事實 欄所載傷害,及雖有賠償意願,然因告訴人經通知未到場調 解,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暨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態度尚可,併考量被告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及無犯罪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以本案被告因一 時過失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惟已就犯行坦承不諱,及 雖有賠償意願,然因告訴人經通知未到場調解,而未能達成 調解,而本院考量此一結果非當然可歸責於被告,且告訴人 之後仍可循其他方式請求賠償,自不宜將未能達成調解為過 度不利於被告之評價,綜上各情,足認被告已因此事故而獲 得教訓,當認其有反躬深省改過自新之可能,諒被告經此偵 、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理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04號
  被   告 林建旺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6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旺(涉嫌發生交通事故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 民國112年12月14日18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營業小客車,沿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由北往南行駛,行至 民族一路與民族一路312巷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陰、有照明 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 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駛 入民族一路312巷,適有鄭宇馨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民族一路312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 停等紅燈,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鄭宇馨受有左足挫傷之傷 害。
二、案經鄭宇馨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建旺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鄭宇馨於警詢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檢察官113年3月12日訊問暨勘驗筆錄1份 證明本案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車損狀況等事實。 4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鄭宇馨因本案車禍所受傷勢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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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