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61號
KSDM,112,附民,76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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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1號
原 告 張東凱
被 告 林信宏


莊桂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8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林信宏莊桂騰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 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亦包括在內;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二、查被告林信宏莊桂騰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8號妨害秩序 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林信宏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 告莊桂騰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同案被 告黃信嘉廖健廷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業經本院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本院審酌本件關於被告 林信宏莊桂騰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劉鈺澤 部分將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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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