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竹君
選任辯護人 林承右律師
胡書瑜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
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第八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88號移送併辦意旨」,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388號移送併辦意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