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36號
KSDM,112,訴,336,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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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憲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
被 告 賴信霖


選任辯護人 繆 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李皓正


選任辯護人 許仲勛律師
被 告 李威蒼




選任辯護人 巫郁慧律師
李俊賢律師
被 告 陳舒蓉




許竣淵



卞適忠


林亞辰





高德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
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憲賴信霖李皓正李威蒼陳舒蓉許竣淵卞適忠林亞辰高德恩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政憲賴信霖李皓正李威蒼陳舒蓉、許竣 淵、卞適忠林亞辰高德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9人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 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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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