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政憲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被 告 賴信霖選任辯護人 繆 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被 告 李皓正選任辯護人 許仲勛律師被 告 李威蒼選任辯護人 巫郁慧律師 李俊賢律師被 告 陳舒蓉 許竣淵 卞適忠 林亞辰 高德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政憲、賴信霖、李皓正、李威蒼、陳舒蓉、許竣淵、卞適忠、林亞辰、高德恩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案被告李政憲、賴信霖、李皓正、李威蒼、陳舒蓉、許竣 淵、卞適忠、林亞辰、高德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9人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 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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