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劉炳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劉怡霈 被上訴人 劉亘軒 劉吳麗君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森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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