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3年度,157號
KSHV,113,上,157,202410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曾基國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