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曾基國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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