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18號
KSHM,113,附民,618,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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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8號
原 告 吳子涵
送達地址:宜蘭市○○路○○○000號信 箱
被 告 郭曉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4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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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