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29號
KSHM,113,重附民,29,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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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陳正德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陳秀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 告 林育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9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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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