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吳○○
訴訟代理人 萬鴻均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民國113年8月20日解除委任)
被上訴人 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5月20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被上 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 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 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 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 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 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 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 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 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 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 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 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 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 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 字第1455號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抗辯:訴外 人陳○○於民國111年9月聲請保護令,原證三對話譯文及錄音, 是上訴人違法逼迫陳○○所取得等語。查,上訴人與陳○○為夫妻 ,陳○○於111年9月29日對上訴人聲請保護令,指稱:上訴人自 103年開始用言語暴力、時而開車蛇行等危險駕駛,不顧我在
車上會感到害怕。111年7月開始變本加厲,只要喝酒就言語怒 罵,砸東西或用手指搓我的頭,一直用言語貶低、羞辱我,這 3個多月來,只要情緒一來,就用床擋大門,限制我出門,或 疲勞轟炸要我聽他不斷羞辱我,不讓我睡,硬要我跟他○○。我 於000年0月00日下班回家,與上訴人發生口角,我想下樓離開 ,上訴人拉住我並不斷咆哮,我躲到房間不敢開門,上訴人就 踹門要我開門,我用力堵住房門,後來聽到門外沒聲音,想離 開住處,但上訴人用床擋住大門口,讓我無法離開等語,有家 事聲請狀、陳○○111年9月23日受傷及房門毀損照片可參(見本 院調取之臺灣花蓮地院111年度暫家護字第152號卷《下稱暫家 護卷》第14至15、21至22頁);參以證人即其2人所生子女甲○○ 於本院證稱:我於109年搬去台北前,曾看到父親(上訴人)會 對母親(陳○○)言語暴力、摔家裡東西,約1週1次,我搬去台北 後,母親也有跟我說父親對其施暴,至少說過1次以上;暫家 護卷所附房門毀損照片,是父親踹壞的等語(本院卷第122至12 4頁);依上,可知上訴人對陳○○應有長期家暴行為。是以,審 酌原證三係陳○○於111年11月12日自承與被上訴人發生不正常 關係之錄音及譯文,與上訴人於111年9月23日對陳○○施以家暴 行為時間相近,上訴人猛踹房門、言語激動並限制陳○○行動自 由,暴力行為強度對陳○○造成之驚懼及持續影響力,不容忽視 ;上訴人既有長年及近期施暴之事實,參以陳○○於原證三所述 內容令己難堪且不利,極不自然,其於對話中所言「你要我講 什麼,都沒有」、「你可以拿去告了」等語(原審卷第27、29 頁),可知上訴人顯欲供日後作為訴訟證據之目的而為該次對 話錄音,考量原證三錄音過程之客觀背景、陳○○於錄音時是否 遭受恐嚇、限制行動、生命威脅等暴力行為,均未可知,上訴 人對此復未為釋明舉證,則原證三是否係以限制陳○○自由之方 式取得,顯非無疑,應認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上訴人主張:伊與陳○○於00年0月00日結婚並育有2子均已成年 。被上訴人明知陳○○已婚,竟與陳○○交往同居並發生性行為, 顯已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 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 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並陳明願供 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以:伊與陳○○生活際遇相似,僅是欣賞陳○○,並無 男女朋友交往、同居或發生性關係之行為。上訴人任○○,對陳 ○○家暴,復傳送○○○○予女性友人並相約出遊,精神未受損害等 語為辯。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 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 上訴駁回。
本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 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 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328號民事判決參照)。而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 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 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民事判 決參照)。其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 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於不法侵害他人基 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 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婚姻為一種複數人同財共居的社會制度,採行專偶制 度的國家,婚姻可定義為雙方彼此相愛且獨佔的承諾,因而衍 生出配偶雙方互負忠誠之義務。所謂配偶權於指涉婚姻忠誠義 務之範疇時,僅係相信他方會信守專一諾言之期待,屬規律社 會生活秩序的一般利益,固非指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得憑恃 公權力付諸實現之「權利」。然而,此等基於身分衍生之利益 ,在他方背叛承諾,因期待落空所致之精神上痛苦,於情節重 大時,立法者肯認該當侵權行為要件而賦予得請求精神上損害 賠償之地位(民法第195條第3項立法說明參照),茲屬民法第19 5條第3項保障之身分法益。又配偶間應互負忠實義務,俾保持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 ,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故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 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71年度台上字第 19號民事判決參照)。申言之,倘第三人與一方配偶間之行為 ,足以破壞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不法 侵害他方配偶享有之配偶權身分法益,如情節重大者,他方配 偶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等規定,向第三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㈡經查:
⒈附件所示LINE對話訊息,係被上訴人與陳○○之對話,為被上訴 人所是認(本院卷第59、196頁)。審酌上開對話內容自然,並 非欲為日後蒐證之打算,憑信性甚高。觀之對話內容,陳○○提 及「抓包2次」、「一開始出錯是我們,你覺得我們不需要負 責嗎」,被上訴人則稱:「我需要負責阿,這點我沒否認」、 「不要十一月開始找他回家睡覺,又要趁他○○來找我」、「你 敢說你沒有再跟他○○嗎」、「戒指你丟掉吧,省的被發現又難 看」、「跟我做完找他,跟他做完再找我」(對話內容所稱「 他」均是指上訴人)等語及前後文義,依一般人通常對話語義 ,被上訴人言語間已自承與陳○○有男女朋友關係並發生性行為 ,且屢屢對陳○○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表現妒意,應屬明悉。⒉被上訴人指訴上訴人於111年12月30日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 官112年度○○字第109號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原審卷第61頁,下 稱刑案);被上訴人於刑案指稱:花蓮縣○○鄉○○路00○0號O樓是 我租的,印象中陳○○於111年9月底跟我說沒地方住,所以我提 供她1副鑰匙,我自己去睡公司,陳○○約住了1、2次,每次1天 等語(刑案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字第109號卷《下稱○○卷》第26 頁反面);陳○○於刑案證稱:因上訴人曾於111年7月把我趕出 家,被上訴人怕我臨時沒地方住,就提供其上開租屋處讓我使 用,我於111年12月30日去借住,之前約住過1、2次等語(○○卷 第25頁、刑案警卷第27頁),可知陳○○確於111年間至被上訴人 上開租屋處過夜多次,2人關係甚佳。
⒊甲○○於本院證稱:母親於000年0月間,跟我說她喜歡被上訴人 ,112年年初跟我坦承她與被上訴人在車上有親親抱抱超越朋 友的行為等語(本院卷第116、117頁),參以被上訴人亦坦言欣 賞陳○○;經勾稽上開間接證據,堪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陳 ○○有不正常交往並發生性行為,應屬可信。又因上訴人所舉證 據尚無法證明被上訴人與陳○○親密互動與發生性行為之次數或 頻率,經參酌甲○○之證述,堪認被上訴人與陳○○係自000年0月 間開始交往,發生親密互動(摟抱)及性行為應各為1次。㈢按法院對於非財產上損害之酌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 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 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6 0號民事判決參照)。上訴人主張:伊發現被上訴人與陳○○有不 正常交往後,即有○○○○及○○○,至○○科就診多次,並因此於112 年10月1日改調他職,再無升遷機會,所受精神上痛苦甚鉅, 侵害情節重大等語,並提出○○科看診證明、○○○○○○○○人事令為
據(原審卷第39、41頁),為被上訴人否認。經查:⒈被上訴人與陳○○於111年間有發生親密摟抱互動及性行為之事實 ,已認定如前,顯然足以破壞上訴人婚姻關係之共同生活,當 屬情節重大,應無疑義,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前揭行為, 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自 屬有據。
⒉上訴人與陳○○於00年間結婚,被上訴人知悉陳○○已婚,2人卻仍 發生摟抱及性行為,破壞上訴人家庭生活,且始終不願坦承實 情,衡情確足造成上訴人之精神痛苦,被上訴人同為男性,應 得同理上訴人所受折磨苦痛,此觀被上訴人於附件編號1、5所 言「怕他也知道說找完我然後回去跟他做,他會崩潰吧」、「 他會一輩子記得所有我們的照片影片,一輩子揮之不去」益明 ,則被上訴人臨訟否認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並非足採。⒊上訴人雖提出○○科診斷書及調職令(原審卷第39、41頁),欲證 明其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然觀之上開診斷書記載上訴人罹 患○○○及○○○○,並未說明致病原因;又上訴人係於OOO年O月O日 調職,調職令亦未載明調職原因,距本件侵害事實復已有相當 時間,關聯性薄弱,故上開診斷書與調職令,俱難認與本件侵 害事實有相當因果關係。
⒋另,上訴人對陳○○有長期○○○○行為,能否謂其2人仍彼此相愛、 家庭婚姻圓滿幸福和諧,已非無疑;參以被上訴人抗辯:上訴 人傳送○○○○○及與女性友人相約外出等語,並提出對話紀錄為 憑(本院卷第225至229頁),上訴人對此未予爭執。在2人婚姻 情感已生破綻、上訴人另尋情感寄託之情形下,其對配偶互負 忠貞義務之信念為何、是否會因深信配偶忠貞卻遭背叛而受有 極大精神上痛苦,俱非無疑,堪認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 度應屬有限。
⒌上訴人為○○畢業,現為○○,月薪約00萬元,被上訴人學歷○○畢 業,現於○○○工作,月薪約O萬元,為兩造所是認(原審卷第81 頁)。基上,爰審酌被上訴人侵害情節、上訴人精神上所受痛 苦之程度、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 得請求之慰撫金應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則無理由。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 有明文。被上訴人經上訴人起訴請求賠償上開損害而未為給付 ,上訴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查,上訴人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3月6日寄存送達被上訴人, 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可參(原審卷第71頁),經10日發生效力, 則其請求自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自應 准許。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 ,然結果並無二致,應予維持,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附件:
編號 對話內容(黃:被上訴人,陳:陳○○) 卷證出處 1 黃:妳要愛他就乾脆點 陳:我們應該好好面對我們自己所做的事情 黃:不要跟我說一套做一套,我下午已經說了,我要怎麼處 理。你要跟他一起聯手對付我 陳:都已經被抓包兩次了,我覺得我們應該冷靜下來好好想 一想接下來要面對的事情 黃:我就會用最難看的方式回擊你們 黃:(回應「都已經被抓包兩次了」等語)你是怕你自己吧, 我完全不擔心我。你怕你自己無法好好回家,怕你自己跟他掰的謊言被拆穿,怕他也知道說找完我然後回去跟他做,他會崩潰吧。 (中略) 黃:陳○○的一千零一招,若是真的是這樣的話,我一定會 主動找他的,讓他知道一切,讓他知道你的謊言,讓他知道不是只有我被騙,他也是被騙。 原審卷第31頁 2 黃:你只想出賣我,叫我自己去扛,好讓你可以安然回家, 我那個東西被你珍惜過了,一個也沒有 陳:一開始出錯是我們,你覺得我們不需負點責任嗎 黃:我需要負責啊,這點我沒否認,但是妳,若是要回頭, 就直接坦然一點 陳:(回應「你只想出賣我」等語)我有說要出賣你嗎?我要 出賣一開始就出賣了 黃:不要十一月開始找他回家睡覺,又要趁他○○來找我 原審卷第33頁 3 黃:你直接講啊,問你你敢回答嗎,笑死 陳:11月機會都跟你在一起好嗎 黃:12月呢 黃:你敢說你沒有再跟他○○嗎 黃:直接回啊,有沒有,那麼難嗎 本院卷第45頁 4 陳:如果你真心為我好,就把之前那些資料都刪掉,我今天 也都刪掉了,因為我也不想你出事 黃:不可能,我不會白白被挨打,且我不會有事的,除非妳 再出賣我,那就一起吧,我乾脆跟她要影片錄音檔,全部我們一起死掉好了 (中略) 黃:你老公假手她人,這樣自己落得兩袖清風,我會讓他那 麼開心嗎 黃:戒指妳丟掉吧,省得被發現又難看了,我放棄了,因為 妳是○○,不是我的○○ 本院卷第211頁 5 黃:你要為你到處說謊負責,你這種到處背叛人的性格,是 需要到處罰的。只想獨善其身,身邊的人都是垃圾被你玩的。我不接受這樣的事情 黃:第一個讓我從最愛到最恨的人,只有妳沒有第二個。所 有有關你的東西,我通通會丟掉,把我當垃圾玩,這個感覺我終於知道了 黃:妳是絕對不可能可以回家享受的,妳若是能回去,也是 只能一輩子當他的○○,然後他會一輩子記得所有我們的照片影片,一輩子揮之不去。就像我被你這樣弄後,我無法揮別那種被欺騙的感覺一樣。你真的讓我非常痛心 陳:你是在寫劇本嗎?你不要自己寫自己問自己答好嗎 (中略) 黃:看看妳一直吃○○,他的感覺是什麼。算了,搞不好你 也吃他的吃很爽,為了讓他回頭,這就是你的手法 本院卷第213頁 6 黃:不想跟你玩了,反正妳就是騙人騙習慣了,只會用自己 ○○在哪裡騙人,只有我跟他是大白癡,但是我看到真相了,他還沒。從楊到我,他一直沒有事實,只能自己亂想,這次他終於要看到妳真正的樣貌了。你的手法爛透了,這樣糟蹋男人,然後還要說自己對愛情有多忠實,把自己塑造多偉大,對愛情多理想,然後愛一個人是天荒地老 黃:騙子,只會背叛跟欺騙,還會幹嘛 陳:你就是沒有啊,你知道我對電腦3C很不懂,所以才嚇唬 的 黃:然後跟我做完找他,跟他做完再找我 本院卷第2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