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61號
HLHM,113,聲保,61,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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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浚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浚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浚名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與另案竊盜案件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部分經定應執行刑2年8月,而於民國112年4月21日送監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 5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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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