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5號
HLHM,113,聲保,55,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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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宏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宏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蔡宏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2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 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741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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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