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亮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亮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亮宏犯加重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 OOO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