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4年度,865號
TPDV,94,拍,865,200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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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峯
代 理 人 廖英智律師
代 理 人 李如龍律師
相 對 人 成果建材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李連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 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迄民國(下同)91年止陸 續欠聲請人貨款達新台幣(下同)5,830,000餘元,並分別 於91年8月7日與91年10月30日與聲請人簽訂動產抵押契約書 ,約定以附表所示之動產抵押與聲請人,擔保對聲請人未清 償之水泥買賣貨款,並依動產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分別向 臺北市監理處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經核准並公告在案,有效期限並延長至94年12月31日。現 因相對人仍積欠貨款5,073,708元,且竟將擔保品讓與他人 ,依當事人間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六條之規定:相對人未經聲 請人事前書面同意,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為 任處分或改變現狀者,聲請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逕向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動產 抵押契約書、臺北市監理處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暨公告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核准動產擔保交易變更登記公告等件影 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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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果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