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12年度,129號
TNHV,112,重上,129,2024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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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子釗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上 訴人 施金宏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宣判日期關於「112年5月22日」之記載,應
更正為「113年5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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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