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4年度,862號
TPDV,94,拍,862,200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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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璋
  代 理 人 李宛珊
  相 對 人 欣華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 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 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國華人壽股票一千四百仟股,提供聲 請人設質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款、委託保證、 墊款及一切債務之清償,除將股票背書轉讓於聲請人外,並 經辦畢質權設定登記在案。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葉宗憲、翁 大銘等三人共同簽發,發票日為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面額 新台幣二千萬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經聲請人 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質物, 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擔保物提供證、股票質權設定聲請書 、本票及授權書影本各乙紙、股票影本八十紙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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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華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