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68號
TNHM,113,附民,568,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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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郭瑞豐
被 告 郭貴名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被告因犯公然侮辱罪,證據至為明確,若蒙判決被告
有罪,原告依法請求被告應賠償損害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4
6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並已確定,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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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