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911號
TNHM,113,聲保,911,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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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旭凱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旭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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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