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2年度,1847號
TNHM,112,侵上訴,1847,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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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彬 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李佳盈律師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
年度侵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31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高○彬為成年人,係代號AC000-A000000號(民國00年0月生
,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母親即代號AC000-A000000A
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之同居男友,自108年1月起
至111年5月13日止,與甲 、A女、A女大姐(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B女)、A女二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女)共同居
住於臺南市○○區(詳細地址詳卷,下稱本案房屋),高○彬
與A女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
係。詎高○彬明知A女於108年3月至111年5月13日間,為未滿
14歲之女子,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8年3月至109年6月間(即A女就讀國小三年級下學期至國
小四年級期間)某日夜間,在本案房屋2樓房間內,基於對
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行為之犯意,利用其與年僅8至9
歲間之A女同床而眠之機會,違反A女之意願,將手伸入A女
衣物內,徒手撫摸A女胸部及生殖器,另以口親吻A女嘴巴,
並對A女恫稱:「如果你講出去就死定了」等語,以此方式
對A女強制猥褻得逞。
 ㈡於109年9月至110年6月間(即A女就讀國小五年級期間)某日
白天,在本案房屋2樓房間內,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
制性交行為之犯意,違反A女之意願,將A女拖至床上,以手
壓制年僅10至11歲間之A女雙手後,強行將其生殖器放入A女
口中抽動直至射精,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
 ㈢於109年9月至110年6月間(即A女就讀國小五年級期間)某日
夜間,在本案房屋2樓房間內,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
制性交行為之犯意,利用其與年僅10至11歲間之A女同床而
眠之機會,違反A女之意願,不顧A女以手推拒之肢體抵抗,
強行將其生殖器放入A女口中抽動直至射精,以此方式對A女
強制性交得逞。
 ㈣於109年9月至110年6月間(即A女就讀國小五年級期間)除犯
罪事實㈢所示該日以外之某日夜間,在本案房屋2樓房間內,
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行為之犯意,欲再利用其
與年僅10至11歲間之A女同床而眠之機會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
為之際,因同睡一房之B女或C女中之一人突然說夢話,高○
彬遂向A女恫稱:「如果你講出去,你姐姐就死定了」等語
,並將A女帶至本案房屋1樓廁所內,違反A女之意願,強行
以其手指插入A女陰道,並強行以生殖器放入A女口中,以此
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
 ㈤於110年9月至111年5月13日(即A女就讀國小六年級期間)前之
某日夜間,在本案房屋2樓房間內,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
為強制性交行為之犯意,違反A女之意願,不顧A女言詞拒絕
,徒手摀住年僅11歲間之A女的嘴巴,並強行將其生殖器插
入A女陰道後,復將A女帶至本案房屋1樓廁所,自A女背後
續將其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內,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

 ㈥於110年9月至111年5月13日(即A女就讀國小六年級期間)前除
犯罪事實㈤所示該日以外之某日夜間,在本案房屋2樓房間內
,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行為之犯意,利用其與
年僅11歲間之A女同床而眠之機會,違反A女之意願,徒手脫
去A女衣褲,並側躺在A女背後,強行將其生殖器插入A女陰
道內,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
 ㈦於110年9月至111年5月13日(即A女就讀國小六年級期間)前除
犯罪事實㈤、㈥所示該日以外之某日夜間,在本案房屋2樓房
間內,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行為之犯意,欲對
年僅11歲間之A女為強制性交時,因不滿A女突然睜開雙眼,
高○彬遂將A女帶至本案房屋1樓廚房,並持菜刀對跪在地板
上之A女恫稱:「以後再讓我發現你動或跟我對到眼,你就
死定了」等語後,復命A女起身後將雙手放在餐桌上,而強
行自A女背後將其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內,以此方式對A女強
制性交得逞。
 ㈧於111年5月13日夜間,在本案房屋2樓房間內,基於對未滿14
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行為之犯意,利用其與年僅11歲間之A
女同床而眠之機會,違反A女之意願,強行將其生殖器插入A
陰道內,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
二、嗣於111年5月間,A女因遭同校同學性侵(該案已經原審少年
法庭審結)而至警局製作筆錄時,A女因見有社工可以協助,
始將案情托出,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甲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
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
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
之各項證據資料,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高○彬(下稱被告
)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等語(本
院限閱卷一第103至106頁、第197頁、第310至311頁、第366
至367頁,本院限閱卷二第10至11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
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限閱卷二第12至44頁),
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
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
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
定,自得作為證據。
二、至於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物證,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經本院
於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⒈被告之辯解: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甲 為男女朋友,並自103年間同居於本
案房屋內,嗣甲 於108年1月間將當時就讀國小三年級下學
期之A女及大姐B女、二姐C女均接至○○,而共同居住於本案
房屋內,起初其未與A女、B女、C女同房,不久後其與A女、
B女、C女同住於本案房屋2樓房間,其自108年起至111年5月
14日前,有部分時間與A女同睡於本案房屋2樓房間之藍色
人床(墊)上,並知悉A女於108年3月起至111年5月13日間
係未滿14歲之女子,惟矢口否認對A女有何強制猥褻、強制
性交等犯行,辯稱:我與A女感情很好,如同自己的女兒一
般,對於A女的指訴覺得莫名其妙,且若真有其事,以A女的
個性不可能拖到現在才說;A女曾於課後在信福之家進行課
業輔導,遭他人觸摸胸部,我認為A女自殘行為與她遭他人
觸摸身體有關。A女的陳述很誇張,我沒有做這些事等語。
 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
 ⑴依證人甲 於鈞院之證述,本案房屋2樓房間的鑰匙插在門上
,房間門平常不會上鎖。鎖起來就直接打開,平常進出房間
不會敲門,直接開門進去。甲 會進去看A、B、C女有沒有在
睡覺。被告與A女很少單獨在本案房屋2樓房間,等一下就會
有人上去等語,可知本案房屋2樓房間是一個開放、非私密
的地點,任何人均得在任何時間隨意進出,實難想像被告可
以如A女所指稱幾乎每天在本案房屋2樓房間對其為性侵而不
為人發現。
 ⑵證人甲 於鈞院證稱:被告與A女相處很好,我要帶A女看醫生
,A女不要,一直要等被告下班,連吃飯也要等被告。A女前
往身心科看醫生或到醫院作鑑定,都是被告接送。A女接受
安置後,有一次過年時我們全家到劍湖山玩,當天互動佷好
,沒有異狀,都玩得很高興。我們生活中沒有看過A女講出
遭被告性侵的事,我沒有那種感覺。A女的行為沒有反常。
我不感覺被告有欺負A女等語,足證A女在本案進入偵審階段
前,與被告均保持相當親近的關係。倘被告有性侵A女,A女
面對被告應會明顯或隱晦地展現出排斥被告的反應。惟依證
人甲 之證述可知被告與A女日常生活相處互動非常良好,A
女面對被告之反應顯與性侵犯罪人迴異。又A女在偵查中則
表示不想聽到「彬哥」,摀住耳朵不想聽到案情相關敘述,
及在原審審理時有啜泣、暫時無法陳述情形。以A女在本案
進入偵審程序之情緒反應如此矛盾落差,則其對被告之指訴
真實與否,非無合理之懷疑。
 ⑶證人甲 於鈞院證稱:被告沒有每天住家裡,他都要出差,到
現在也是如此。A女一開始睡在單人床,覺得比較熱,主動
去跟被告睡等語。證人A女在偵查中證稱:「彬哥」幾乎每
天摸我。我每天都跟「彬哥」睡覺。「彬哥」每天都把手指
放進我的生殖器內,也把他的生殖器放進我的嘴巴內,每天
都這樣等語。倘A女所述屬實,何以長達四年的時間(國小
三年級至六年級)A女均未要求更換床位甚至更換房間,反
而與被告同睡一張床?A女所述不合邏輯及經驗法則。
 ⑷A女指訴遭被告性侵之時間、地點,有其他家人同在一室,彼
此床舖連接一起,且被告性侵A女過程中不可能毫無聲響,A
女指訴在遭被告性侵過程中有以言詞、肢體推拒,當時動靜
並非平和,顯然極易驚動旁人而遭發現,惟證人甲 、B女、
C女均證稱沒有看過,沒有注意,沒有聽過有任何異樣等語
,亦未發現A女有遭被告性侵後(深夜)清洗沐浴之異常狀
況。倘被告欲性侵A女,衡情理應選擇其他隱密處所為之,
豈有選擇在其家人隨時可能進出、充滿風險之房間等時、地
為之,而自曝遭發現犯行之理,A女就本案具體重要之指訴
顯悖於常情,與客觀事證存有諸多不容忽視之歧異,並非單
純枝微末節,有嚴重瑕疵可指,洵非可採。
 ⑸證人甲 於鈞院證稱:我問A女被告到底有沒有做,妳不用給
媽媽證據,讓媽媽有一個感覺就好,她說她懷孕了。被告到
藥局拿藥(即墮胎藥)給她吃。那是不可能的。拿藥要去婦
產科或大醫院等語。查流產藥物是處方藥,需要有醫生診斷
證明才能購買,藥局不能隨便賣,是以A女所述是憑空杜撰
。因此甲 不相信A女有懷孕,可見A女確有為圓謊而一再說
謊之情,A女有不實陳述傾向。甲 雖對子女管教嚴格,但對
A女疼愛有加,A女被安置後,甲 每月買零食去探視關心A女
,作為A女親生母親及主要照顧者、及被告生活伴侶,對A女
習性及情緒變化,自有相當觀察體驗,乃係基於中立客觀立
場而為證言,幫助釐清案情,告訴人質疑甲 所述不符合真
實,並不可取。
 ⑹因性侵案件具有隱密性,法院判斷A女證述之憑信性尤應慎重
,若A女所述具有瑕疵致減損其可信性時,應有較強之補強
證據,方能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下列各項證據均無法補強A
女指證之可信性,自不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①新樓醫院111年7月20日麻新樓歷字第000000號函所附A女病歷
資料及心理衡鑑報告單,乃A女於醫師診療時所為片面陳述
,形同A女指訴延續,不得作為補強證據。且引起焦慮及憂
鬱之原因甚多,不能以此推論被告有性侵A女。
 ②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所為精神鑑定
報告有如下瑕疵,不得作為A女陳述之補強證據:
 A女縱有創傷反應,未必係因遭被告性侵所致,應查明有無因
果關係。必須先創傷事件發生,始有討論患者有無罹患此病
的價值,非謂A女經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邏輯上即
可直接推認A女所述屬實;本案精神鑑定報告內容,多以A女
之「主觀描述」為主,輔以A女會談時身心症狀,於醫師、
心理師及社工師會談加以判斷,因高度仰賴A女陳述,不無
循環論證之嫌。A女陳述有前述瑕疵,鑑定報告認為A女陳述
具有可信性,顯屬率斷。
 鑑定報告指A女陳述遭被告性侵過程,「略微緊張、眼神逃避
」,而未顯現相對應之情緒、精神症狀(情緒衝擊波動、哭
泣、害怕、恐懼等負面表現),且行為觀察亦未出現過度警
覺症狀。不符合A女心理狀態。其中心理衡鑑記載;「A女在
椅子上旋轉,並表示『就這樣』,疑似用不在乎的方式掩飾心
中感受」,鑑定人顯以猜測方式論斷。益證會談過程中A女
並未顯露性侵受害人之情緒反應,不足以認定A女指訴遭被
告性侵為可信。又會談中問話多由社工代答,A女的答覆亦
被動的針對鑑定人已設定的問題被動回答,並非A女自由陳
述,有誘導之嫌,也影響鑑定人的判斷。
 A女的智商為63,低於70,屬於輕度智能不足到中度智能不足
之程度,鑑定人所為A女本案陳述可信之判斷,顯有疑慮。
依精神鑑定報告記載:A女在非自願下發生性行為,對其身
心有重大影響,以致於後續出現自傷、不易與人建立穩固的
關係、幻聽之身心症狀等語,則幻聽症狀係A女是否罹患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判斷標準,鑑定人於113年4月30日函覆鈞
院說明幻聽並非判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基礎,顯有矛盾。
且鑑定報告亦記載:A女出現幻聽的時間與本案發生時間有
相當間隔等語,間隔如此長的時間,是否合理?A女所述是
否可信?實有重大疑義。
 鑑定人於113年4月30日函覆鈞院之說明可知A女之創傷後壓力
症候群之成因,尚難認為是單一事件行為所直接造成。則被
告之行為並非造成A女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唯一因素,且無
直接關聯性。又鑑定人上開回覆稱:A女出現逃避成人男性
,自我概念偏向負面,有可能與A女指稱被告之行為有關等
語。係「有可能」而非「確定」,顯係以臆測方式而為認定
,自難憑採。
 ③證人即社工許○○於偵查及鈞院之證述稱:……我才直覺A女想要
說的事情會不會是跟被告有關,我問A女是「彬哥」嗎?A女
說是喔,是你講的喔等語,及臺南市家暴中心訪談工作內容
摘要:「社工跟案主確認案主要說的事情是否跟『彬哥』有關
,案主點頭」等語。可見A女是受社工許○○誘導而為指訴。
且證人許○○於偵查中證稱:A女在陳述本案時比較像是機械
式回答,沒有特別緊張、不安或難過的情緒等語。惟A女歷
經回憶、陳述性侵過程受害之痛苦,理應情緒波動,不可能
毫無緊張、不安、難過情緒,A女情形不合常理,不足採信
。證人許○○又證稱:家內性侵案件可能因為案主發生次數多
次,且是家裡的人,容易有麻木反應,會讓案主在陳述時
有太高漲的情緒反應等語,足證社工許○○基於保護A女立場
有偏袒A女之虞,其證述有欠公允。證人甲 亦證稱:我問社
工這種官司是否輸過,社工說沒有輸過等語。社工的話亦耐
人尋味,自不足以補強A女之指訴為可信。
 ⑺證人甲 證述其懷疑A女的誠實度,且A女心理衡鑑、精神鑑定
及本案偵查時不乏抱怨甲 不會關心她們,認為甲 對其不信
任。奇美醫院精神鑑定報告記載「提及其對母親的感受時,
A女有生氣狀」,益見A女對甲 心懷怨懟,不能排除A女有故
意編織、捏造虛偽不實之遭被告性侵情節以報復甲 之可能
。本案實無法排除A女在社工許○○片面臆測事件與被告有關
之誘導下,而出於上開動機順勢予以不實指控誣陷被告可能
,A女陳述之憑信性顯然不足。A女指訴有重大瑕疵,亦無足
夠之補強證據足以證明A女指訴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基
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
語。
 ㈡查被告為成年人,係A女母親即甲 之同居男友,自108年1月
起至111年5月13日止,被告與甲 、A女、B女、C女共同居住
於本案房屋,被告與A女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知悉A女於108年3月至111年5月1
3日間,為未滿14歲之女子,以及被告自108年至111年5月14
日前,部分時間都與A女同睡在本案房屋2樓房間之藍色雙人
床(墊)等情,有證人A女於偵查及原審時之證述可憑(偵
他一卷第17至29頁、原審卷第129至161頁);並有A女住處
平面圖2張(偵他一卷第9至11頁),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4份(密封偵他一卷之卷末密封資料袋、密封偵卷卷末密封
資料袋),A女住處照片10張(偵卷第24之1至24之9頁)等
附卷可稽,且為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自堪信上開部分事
實為真正。
 ㈢茲就本案爭點論述如下:
 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至㈧所示時、地,以犯罪事實一㈠至㈧所示
之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分別對A女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
行,業據A女於偵查及原審時證述明確,前後一致相符,分
述如下:
 ⑴證人A女於111年6月24日偵訊時證稱:①我於國小三年級下學
期與B女、C女由嘉義搬到○○與甲 及被告同住,我與被告睡
在同一張雙人床上,被告於B女、C女熟睡時,以手伸進去我
衣服內,撫摸我的胸部及生殖器,並親吻我嘴巴,我因被告
行為而醒來,被告遂對我恫稱:說出去就死定了等語;②於
我就讀國小五年級期間,被告會趁白天本案房屋2樓房間沒
有其他人時,將我拖到床上,以手壓制我之雙手,再將生殖
器放到我的嘴巴,然後裡裡外外的動,我一開始也不知道被
告在幹嘛,手因為被告之壓制不能反抗,嘴巴也被堵住無法
說話,後被告生殖器會有水狀黏稠物出現,被告會要求我吞
下去;③於我就讀國小五年級期間的某個夜晚,被告會趁B女
、C女熟睡時,要求同床而眠之我往下躺一點,而被告自己
往上躺,後被告褪去內、外褲,將生殖器放入我口中,我有
反抗推開被告,但被告就徒手搧打我的頭,之後被告亦要求
我將水狀黏稠物吞下去;④於我就讀國小五年級期間的某個
夜晚,被告正要將生殖器放入我嘴巴時,因姐姐剛好說夢話
,被告遂對我恫稱:不要跟姐姐說,不然姐姐死定了等語,
後將我帶到本案房屋1樓廁所,以手指插入我之陰道,並強
行以生殖器放入我口中;⑤於我就讀國小六年級期間的某個
夜晚,被告要將其生殖器放到我的生殖器,我以言詞表示拒
絕,被告遂以手摀住我之嘴巴,繼續將其生殖器放到我的生
殖器,後並將我帶至本案房屋1樓廁所,我扶住洗手台,被
告自我身後將生殖器放到我的生殖器裡裡外外的動;⑥於我
就讀國小六年級期間的某個夜晚,被告與我同床而眠時,被
告趁我側睡時,以手撐著我的腰,褪去我的衣褲,後被告亦
側躺在我的背後,將生殖器放到我的生殖器裡裡外外的動;
⑦於我就讀國小六年級期間的某個夜晚,因為被告對我進行
前開事情時,我在床上翻動並與被告對到眼,被告就帶我到
本案房屋1樓廚房,我跪在廚房地板上,被告拿菜刀架在我
脖子上對我恫稱:以後再讓我發現你動或跟我對到眼,你就
死定了等語,後被告要求我起身,我雙手扶住餐桌,被告自
我身後將生殖器放到我的生殖器內開始動;⑧111年5月13日
晚間,被告在與我同眠之床上,將生殖器放到我的生殖器內
;後因我在學校遇到一樣的事,在同日遇到社工,因為我已
忍耐很久了,遂對社工說;我之所以沒對甲 及大姐B女、二
姐C女說,是因為甲 會懷疑我,姐姐幫不上忙,且不想讓姐
姐擔心等語明確(偵他一卷第17至29頁)。
 ⑵證人A女於112年8月2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國小三年級下
學期左右開始與被告睡在同一張床上,一陣子之後,被告就
開始以手撫摸我的胸部及生殖器,並曾親吻我的嘴巴;其後
被告分別於白天、或趁姐姐們熟睡後之夜晚,多次不顧我之
抗拒將生殖器放進我的嘴巴內,也會以手指插入我的陰道
另被告於我就讀國小六年級後,也多次違反我的意願,以生
殖器進入我的陰道,其中一次更因我與被告對到眼,而遭被
告帶到廚房,被告並以菜刀恐嚇我,再自我背後以生殖器進
入我的陰道,最後一次性侵是在111年5月13日夜間發生;後
來因為我在學校發生相類似事情,社工介入後,因為我怕沒
有求助的機會了,所以將被告對我所為之事說出來,而我之
所以沒有對甲 說,是因為甲 也不穩定;我可以區分在學校
發生的事,與被告對我所為是不同的事情;我會於國小五年
級開始割腕自殘,有部分原因是因為被告對我所為之侵犯行
為;我搬到○○後成績一落千丈是因為被告晚上都會對我做上
述的事,晚上沒有辦法好好睡覺,導致白天無法認真聽課等
語明確(原審卷第129至161頁)。
 ⑶依上開A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就案發時點、地點
、被告如何威脅其不能對外及對姐姐說、被告對其施以強暴
之方式、其中一次被侵犯時姐姐曾說夢話之過程、被告對其
所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關於違反A女意願部分,詳下述
)行為順序、態樣及體位、為何會告訴社工的動機等細節,
均一一詳述在卷,且始終陳述一致,茍非親身經歷且記憶深
刻之事,絕難於各次接受訊問時就案發過程始末為上開一致
證述。
 ⒉A女對被告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所為指訴前後一致;且
A女揭露被告對其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之時間點、過
程出於其因遭受他人相類以之侵害而有社工介入協助,A女
因向社工求救而主動供出;A女無攀誣被告之動機;A女無報
復甲 之可能性,故A女所為證述之可信度極高:
 ⑴A女對被告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所為指訴前後一致,且
依其所為陳述內容,客觀上觀察足信為其親身經歷且記憶深
刻之事,已如上述。A女於偵訊時雖曾證稱:(問:「彬哥
」多久摸你一次?)幾乎每天。我每天都跟「彬哥」睡覺,
媽媽睡其他房間,剛搬到○○時是我跟兩個姐姐睡一間,我大
概與兩位姐姐同睡一兩個月,彬哥跟媽媽睡一間,後來因為
我很容易生病,彬哥就搬來跟我及兩位姐姐一起睡,從國小
三年級我跟彬哥、兩位姐姐一起睡後,彬哥每天都摸我,直
到我國小四年級等語(偵他一卷第19頁)。足見A女所述「
幾乎每天」,係指被告摸A女而言,並非指被告「幾乎每天
」對A女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行而不為人發現。A女此
部分陳述,與其前揭指訴被告有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㈧所示8
次犯行,並無何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
 ⑵就A女揭露被告對其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之時間點、過
程而言:①證人A女於偵訊時證稱:(問:你有無跟別人講過
上開事情?)沒有,我只有跟社工講過,111年5月25日因為
有同學對我做類似的事情,所以我去警局做筆錄,我才跟社
工說「彬哥」對我做的事情,其實111年5月13日社工來學校
找我時,我就想跟社工說,但我當時還沒準備好,後來111
年5月25日到警局做筆錄後,我認為我已經忍很久,我認為
社工都是在處理這種事情,我才跟社工說「彬哥」的事情,
我當時跟社工說我不知道怎麼跟你說,但我想跟你說,可是
我覺得講了對我們家影響很大,後來我猶豫很久,社工就問
我跟誰有關,我就說跟家裡人有關,社工就問我是不是「彬
哥」,我就跟社工說我不知道、不要問我,因為當時媽媽跟
「彬哥」都在警局,社工叫「彬哥」跟媽媽先離開,我就在
警局跟社工說大概,我跟社工說「彬哥」對我做跟同學對我
做的一樣的事。(問:除了社工外,你有無向其他人說過?
)都沒有。(問:為什麼沒想過跟媽媽或姐姐說?)因為我
認為媽媽會懷疑我,跟姐姐講沒有用,姐姐不會幫我通報,
我不想讓姐姐擔心。(問:有無跟媽媽、姐姐或其他人說過
不想跟「彬哥」一起睡覺?)沒有,但我有跟「彬哥」說過
我不想住在這個家,因為只有「彬哥」有能力決定要不要換
房子,一但換房子,我可能就會有其他房間可以睡,不用跟
「彬哥」一起睡。(問:「彬哥」有無對姐姐或其他人做相
同事情?)沒有。(問:為何「彬哥」只對你這樣做?)因
為我認為已經有一個人可以滿足他的需求,他應該不會再找
其他人。(問:姐姐或媽媽有無看過或聽過「彬哥」對你做
這些行為?)沒有,因為我認為姐姐如果有看過或聽過,一
定會來跟我說,但姐姐沒有跟我說過。(問:你會把這些事
情寫在網路社群上嗎?)我沒有在臉書或IG寫過這件事,因
為我認為寫了沒有用。(問:你的手臂是否有受傷?)我拿
玻璃、塑膠片、美工刀、鋁箔紙等劃我自己的手,我被安置
在機構時,我晚上會做惡夢,我覺得很恐怖,我心情不好,
我就拿東西劃我自己的手,因為我夢到「彬哥」對我做上開
行為,我就嚇醒,且我怕「彬哥」會把我殺掉,因為之前「
彬哥」曾經拿莱刀架在我的脖子上,我就開始劃自己的手抒
壓,最近幾刀都是跟「彬哥」有關,其他刀跟「彬哥」無關
。(問:是否有看過心理醫生?)今年1月有看過,之前也
有,但斷斷續續,今年1月開始穩定看診,三個禮拜去找醫
生看診一次,是學校輔導老師建議我去看醫生,因為我會自
殘,再加上我的情緒不穩定,一開始在新樓看醫生,後來才
到奇美看醫生,但最近又會轉到離機構比較近的醫院,我自
殘及情緒不穩定與彬哥有關,但我沒有跟醫生講過「彬哥」
,我跟醫生很少聊,都是我媽跟醫生聊比較多等語(偵他一
卷第25至27頁)。②證人A女於原審時證稱:從國小三年級下
學期開始與被告同睡在一張床上。(問:依你之前所述,你
本來是跟姐姐一起睡在另一張床上,之後會跟被告一起睡在
另一張雙人床的原因為何?)因為姐姐想要獨立睡一張床,
所以我才去跟被告一起睡。(問:你本來是跟大姐一起睡還
是跟二姐一起睡?)本來是我們三個人在小房間一起睡,然
後兩個姐姐都想要各自睡一張床,所以我才會去跟被告一起
睡。(問:為何沒有跟媽媽、姐姐講?)我怕媽媽、姐姐
有辦法幫忙。(問:但你的年紀是最小的,為何沒有想要找
媽媽幫忙?)因為媽媽自己也不穩定。(問:你知道若你講
出去的話,家裡的狀況會更糟?)對。(問:你會告訴社工
這件事情,是否是因為與你在學校發生的事情有關?)對,
壓力太大。(問:你在學校發生事情後,社工有介入,你後
來才告知社工你跟被告的事情?)對。(問:你方才稱你不
敢跟別人求救,為何當天你可以跟社工說出本案?)因為我
怕沒有機會了等語(原審卷第147頁、第149頁、第152至153
頁)。堪認A女因為遭受他人相類似之侵害而有臺南市政府
指派社工介入協助,因為信任臺南市政府社工之專業性及公
正性,且A女係因遭受被告之家內性侵害行為,為了維持家
和諧,被告復為甲 等家人經濟來源(詳下述),又因甲
經濟能力不足以提供A女、B女、C女足夠及安全之生活居住
空間,A女在其大姐B女及二姐C女要求單獨睡一張床之情形
下,被迫與被告同睡在一張雙人床上,並為了保護家人之生
活不受影響及遭到重大變動,復加以被告多次以殺害姐姐
如果A女講出去,姐姐就死定了等語)、殺害A女、拿菜刀脅
迫A女等予以加害生命之言詞、舉動恐嚇、威脅,被告身為
成年男性具有身體及物理上之絕對優勢,A女年齡尚幼小
僅為國小學童,內心恐懼,再三不敢向家人求救,又擔心被
告轉而向B女、C女為性侵害行為,而甲 身為A女母親,然其
言行顯示不足以使人信賴足以保護A女,A女因而隱忍已久,
身心已經罹患疾病(出現自傷行為、憂鬱、進行心理諮商治
療等),適有臺南市政府社工到場可以協助自己及求救,縱
然如此,A女仍因恐懼、壓力、害怕而猶豫已久,考慮再三
,又擔心以後沒有求救的機會,最終始克服一切而向社工主
動供出被告對其所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等情,則由A
女揭露被告本案犯行之時間點及過程觀之,並無何悖於常理
或經驗法則之處,可信度極高。
 ⑶證人A女於偵訊時證稱:(問:家裡經濟來源是何人?)「彬
哥」,媽媽之前沒有工作,現在有工作,但工作不穩定,照
顧我們家生活起居的費用都是由「彬哥」支付等語(偵他一
卷第27頁)。其於原審時證稱:(問:你覺得被告對你好不
好?)好。(問:被告會對你做本案犯行,你料想得到嗎?
)沒有。(問:被告這樣做之後,你有沒有怪罪自己,或者
是覺得自己很倒楣?)人都會犯錯,我覺得被告只是犯錯而
已。(問:但照你的說話,被告犯錯犯了好長的時間?)人
不是十全十美的。我想要走修復式司法程序,我想要跟被告
回復原來的關係,我想要他繼續在我的家庭裡面,就像前面
說的,我們有感情,他只是犯錯,且他對我也很好,我對他
沒有太多怨恨,他也身兼我父親的身分,只要他願意悔改,
我可以接受跟他一起生活,我也願意跟他繼續相處。(問:
在被告不承認這件事情的情形下,你還要跟他進行修復式司
法嗎?)我願意。我想要透過開庭來看被告是否願意承認,
被告不承認我也可以接受。我不怨恨他,我想要跟他回復到
原來的關係,我有想要原諒他。(問:你想要跟被告回到原
來的關係,還是想要跟媽媽、姐姐回到原來的關係?)我想
要我們全家一起等語(原審卷第157至159頁)。再參酌證人
B女於偵訊時證稱:A女與被告很友好,A女與被告會睡在一
起,他們會一起打鬧及一起玩,被告會買東西給A女,但不
會買給我或另一個妹妹,被告與A女會一起出門買東西。(
問:家裡的經濟來源?)主要是被告。媽媽也會去上班,媽
媽賺的錢也在被告那邊,媽媽會跟被告要錢等語(偵他一卷
第128至131頁)。另證人C女於偵訊時證稱:被告不常罵A女
,A女與被告還不錯,被告下班回來就會帶A女去買我們的晚
餐。(問:家裡的經濟來源?)被告。媽媽現在有在上班,
之前我不知道等語(偵他一卷第132至134頁)。證人即社工
許○○於偵訊時證稱;起初A女想要講出這件事時有為難的狀
況,怕會影響家裡的情況,A女被安置後情緒滿低落,A女常
跟我說想要回家,A女也曾經說過擔心被告被關,這樣媽媽
就要獨自撫養三姊妹,他認為媽媽沒有這個能力,A女曾經
跟我說過並不會不想跟被告生活,他會形容被告這樣的行為
是壞習慣,A女認為被告改掉這樣的壞習慣就可以了等語(
偵他一卷第137頁)。依證人A女、B女、C女、社工上開所述
,足見被告顯為甲 、A女、B女、C女之家庭經濟來源及支柱
,且A女與被告在平日生活互動上尚稱良好,並無仇恨或不
滿之處,而依證人A女上開所述,A女除不信任甲 可以在被
告性侵A女此事上提供支持及協助外,對於甲 亦無明顯或深
刻具體之仇恨、怨懟之情事。況本案之調查始於A女於學校
遭其他同學性侵害,而在社工陪同製作筆錄時,A女方為難
間接地表示還有事情想求助於社工,其後經社工詢問下,方
以一問一答方式被動說出遭被告侵害過程,而非A女刻意、
主動申告說明,且A女於陳述過程及陳述後均擔心家庭會遭
遇變化,不希望被告坐牢,是不論由本案發現的過程、A女
表示不希望被告被關的態度,均可認A女係因無法忍受被告
所為,方向社工求助希望藉此停止被告之侵犯行為,不存在
刻意誣陷被告之動機。另衡以A女於審理時多次表示:被告
對我很好,且被告對我而言係身兼父親的角色,被告只是犯
錯,對被告沒有太多的怨恨等語(原審卷第158頁),且被
告亦多次自承:我對A女最好,也與A女感情甚佳,A女就像
自己的孩子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偵卷第9至16、71至75
頁;原審卷第71至81、129至161頁),是苟非確有其事,殊
難想像A女有何動機及理由,故意虛構情節誣指像父親一般
的被告對自己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而陷自己從此之後,
需被送往機構安置,另還需於醫院、偵訊、審理時不斷自揭
隱私,更置甲 、B女、C女與被告間感情恐無法相處如昔的
衝突中,甚需承受來自其他家族成員之壓力。顯見A女並無
攀誣被告之動機,亦不存在報復甲 之可能性。綜合上情,A
女前述對被告犯行所為之證述,其可信度極高。
 ⑷又證人即甲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房屋2樓房間不會上鎖
,鑰匙插在門把上,鎖起來就直接打開。頭先A女是睡在靠
近門的單人床。一段時間後A女跑去跟被告同睡在雙人床。A
女沒有講過任何有關於被告曾經有對她做過不舒服的行為。
我問A女,被告說他沒有做,妳說有做,到底有沒有做,妳
不用給媽媽證據,讓媽媽有一個感覺就好,她說她懷孕了。
我問她小朋友怎麼處理?A女說是被告到藥局拿藥給她吃,
這不可能,藥局沒有賣那種藥。A女沒有說她何懷孕,那是
不可能的,拿藥要去婦產科或大醫院,我自己拿過藥我知道
等語(本院卷一68至375頁)。證人B女於偵訊時證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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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