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79號
TCHV,113,聲,179,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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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漢棋即曾漢棋綜合醫院張華莉間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伊與相對人曾漢棋即曾漢棋綜合醫院、張華 莉間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 件),承審法官戴博誠未依伊聲請調查證據,卻一再安排開 庭,違法、違反程序,不理會伊異議而直接宣示準備程序終 結,侵害伊訴訟權益,足認法官戴博誠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 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該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 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 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 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 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 定,應自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 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4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聲請人所執承審法官未依伊聲請調查證據,一再安排開 庭,經伊異議仍宣示準備程序終結等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 核係就承審法官於審理系爭事件所為訴訟指揮、闡明、發問 或曉諭之當否加以指摘,聲請人既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該法官於系爭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 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為 不公平之審判情事,尚難僅憑聲請人主觀臆測,遽認有迴避 之原因。從而,本件無從認承審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項第2款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則聲請人之聲請,應 無理由,不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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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