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69號
抗 告 人 黄千瑋 住○○縣○○市○○街00號
相 對 人 陳淑芳
賴瀞泳即賴雯瑛
賴建元
賴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倘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 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 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又抗告人係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拆 屋還地,法院所應審斷之先決問題,乃抗告人是否為系爭土 地所有權人,及相對人之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有無合法權 源,無須以系爭土地分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則另案訴 訟自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02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抗告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其為坐落○○縣○○市○○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而相對人為門牌號碼○○縣○○ 市○○巷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事實上處 分權人,系爭建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妨害抗告人及其他全 體共有人之使用收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規 定,請求相對人排除侵害並將占用土地返還抗告人及其他全 體共有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原審卷宗查明屬實。而抗告人 另以其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向原法院員林簡易庭訴請分割系
爭土地,經原法院員林簡易庭以110年度員簡字第51號事件 受理並於113年1月23日為第一審判決,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現由原法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 )受理中。茲抗告人於本件訴訟係本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 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拆屋還地,法院所應審究者為抗告人是 否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及相對人之系爭建物有無占用系爭 土地之合法權源,並無需以系爭土地分割訴訟是否成立為判 斷準據,縱另案訴訟確定判決所採取之分割方案可能影響本 件訴訟判決結果之執行,另案訴訟仍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是原審認於另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 必要,尚屬誤會。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 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原審法院另為適法 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