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賴培欽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蔡梓詮律師
上 訴 人 謝純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上訴人 賴培源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鑑定人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
事務所民國113年7月8日(113)正般估字第1130702號函送之不
動產估價報告書(補充鑑定),關於分割後各共有人間金錢找補
之計算方式及金額,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