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黃亦禮
訴訟代理人 彭煥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姿慧(原名張秀敏)
黃怡菁
黃滙雅
黃瑟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
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定同年10月2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茲該宣判日因颱風經臺
中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爰裁定展延至同年月4日上午10時10分
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