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2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謝神男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
字第307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