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泓瑞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泓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陳泓瑞原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99年3月11日以99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竊盜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87號、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9月確定,嗣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刑期變更為2年3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8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130183054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