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676號
TCHM,113,聲保,676,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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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孟頡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孟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孟頡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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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