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648號
TCHM,113,聲保,64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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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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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