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628號
TCHM,113,聲保,62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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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昕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沈昕萭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2月,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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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