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408號
TCHM,113,聲,1408,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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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賴建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113年度聲再字第202號),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儒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
42號案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
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建儒(下稱聲請人)於該期日
在場並未聽到審判長諭知聲請人最後陳述機會及宣示言詞變
辯論終結及定宣判期日,此為訴訟程序重要事項,爰依法聲
請交付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
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
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聲請再審,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
42號案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行審判程序時之開庭錄音光碟
,業已敘明聲請之理由,經核洵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且本件聲請符合在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42號於113年8月
8日審判程序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要件。再
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應予限制交付內容之情
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
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前揭規定,禁止再行複製
、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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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