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389號
TCHM,113,聲,1389,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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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鼎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鼎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鼎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
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
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
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
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
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
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
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
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
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
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
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
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
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
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
過度之綜合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
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
示意見,而其陳述意見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113年1
0月22日113中分慧刑慶113聲1389字第10188號函、送達證書
、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5至79頁),本
院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等相同罪質;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相同;行為
次數;犯罪時間於111年11月6日至112年4月26日間;犯罪地
點均不相同;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性較低;各罪所侵
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各罪間之關聯性較低;各罪之獨立程
度較高;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
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
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
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
刑事政策之考量。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
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合併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黃鼎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9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11/11/06、 111/11/15、 111/11/25 112/02/14 112/04/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54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4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5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4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113年度訴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3/04/23 113/08/13 113/04/18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79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113年度訴字第1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7/17 113/09/09 113/09/18 (撤回上訴)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中高分檢113年度執字第51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54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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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