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374號
TCHM,113,聲,1374,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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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B000-A111411(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代 理 人 歐陽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知



選任辯護人 黃清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聿翔



選任辯護人 許秉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等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3年度
侵上訴字第117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AB000-A111411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下合稱被告2人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20號判決,認被告二人共同涉犯刑
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
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
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
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訴訟參與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20號判決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2人被訴之罪名
係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
訴訟參與之要件。而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
見後,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表示同意
;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則均未回覆,有本院113年1
0月22日113中分慧刑讓113聲1374字第10222號刑事庭函(稿
)、送達證書、被告乙○○及其選任辯護人許秉燁律師113年1
0月28日刑事陳報狀、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7頁)。本院斟酌案件情節、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權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
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認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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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