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83號
TCHM,113,聲,1283,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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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毛如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乃加重竊盜罪共15罪及恐嚇取財既未遂罪共2罪,均為侵害財產法益,罪質相仿,所涉竊盜犯行時間多集中在109年4月26日、000年0月間、所犯恐嚇取財犯行時間則為000年0月間;又受刑人目前34歲,宜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10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1罪 )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6日 109年5月8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51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0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34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16日 111年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3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0年11月16日 111年1月2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7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06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恐嚇取財既未遂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5月(2罪) ③有期徒刑2月 ④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5月10日 ②109年5月3日 ③109年5月4日 ④109年5月20日 ①109年3月13日 ②109年3月2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6、26877、2694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1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32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22日 112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327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6月22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78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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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